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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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0:59
污染环境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污染环境罪罪名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即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污染环境罪主要是指行为人无视国家法律或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而随意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放射性的废气弃物,或者有毒有害的物质污染环境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其源于97刑法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修正案八作出修改。
污染环境罪客体有哪些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相关的废弃物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或财产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既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的范围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打击环境犯罪是现代各国刑法的重中之重,因为环境污染犯罪波及的范围广危害严重,因此各国刑法都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