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阅卷笔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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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05:46
危险驾驶罪常见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定义
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后,经过修正案的修正,其行为具有多样性,包括追逐竞驶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为满足精神刺激相互追逐竞相行驶超越;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与酒驾并不相同,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更高,如果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则属于醉酒驾驶;校车运输以及旅客运输从业者,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客体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课题,或者说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也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的行为侵犯了公众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由于危险驾驶罪所威胁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具有不特定性且具有重大性,因此必须对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认定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场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发生危险驾驶罪的场所是“道路”。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的场所不仅仅局限于“公路”,而是包含“公路”在内的“道路”。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并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场所范围,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同时又未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虽然通过排除法将矿山、工厂、林场、建筑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排除在公共交通范围之外,但由于其定义并不明确且一直处于变化当中,实践中难以把握。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的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规定为“道路”,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的现状,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片面的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理解为局限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并不清晰的公共交通范围之内,一旦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仍可以按照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但如果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却因为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真空地带,无法及时处理,不利于打击犯罪,而行为人却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二、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第一,何为“追逐竞驶行为”。近年来,网络的发展及媒体的介入,越来越多的因“飙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而引发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走进了民众的视线。新华字典对“飙车”的解释是开快车。而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之一界定为“追逐竞驶”。民众认识的“飙车”是否等于法律规定的“追逐竞驶”?我们的意见是“飙车”不等于追逐竞驶。1.车辆数量及主观心态的要求。追逐要求有两个以上的驾驶者才能完成追与逐的动作,而且两个以上的驾驶者在完成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追逐竞驶的时候,驾驶者必须存在着你追我赶的主观心态。如果仅有一辆“飙车”的机动车辆,或者存在两辆并行的车辆但没有追逐的意思联络,却客观存在快速行驶的情况,而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这两种行为不应认定为追逐竞驶。2.速度的要求同时,“飙车”意味着高速行驶,但追逐竞驶并不要求车速达到高速行驶的客观表现,只要两个以上的驾驶者在道路上有意思联络并完成了追逐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追逐竞驶。第二,“情节恶劣”达到入罪的标准。并不是所有的在道路上的追逐竞驶行为,都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达到情节恶劣的情节才能认定为犯罪。我们认为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1.行为人的情况(1)主体方面的要求“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虽然本罪的主体不是特殊主体,但是,普通的自然人与从事特定职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追逐竞驶”,如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同样等追逐竞驶情节的情况下,则应该认定后者情节更为恶劣。同时,是否多次追逐竞驶、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恶劣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2)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后态度认定某一行为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行为人心态等表现。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要求行为人要有主观追逐竞驶的恶意,在此,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即如果属于发愤或者是通过引起民众恐慌而追求自身的心理刺激,则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犯罪后的认罪态度也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自觉接受执法者的处理、愿意积极接受处罚与执法者发生冲突,对执法者拳打脚踢恶语相向,不服从管理,两种不同的认罪态度,在认定情节是否恶劣时,也会起到关键作用。2.行为人所处的环境、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虽然时间与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是所有犯罪的发生,均依附于一定的环境。追逐竞驶行为发生在夜晚无人经过的道路上与发生在上下班高峰人口稠密、车流量大的繁华地段或者是在机关、学校、医院驻地附近性质完全不同,因为在后者环境因追逐竞驶引发的社会影响、民众恐慌,以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带来的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远远大于前者。在后者环境内发生的追逐竞驶行为应当认定情节恶劣。3.违法性阻却行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意味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犯罪,在这一正确的大前提下,我们就应当承认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在“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在联系性的、整体地考察该案件事实时,在个案中可能存在损害法益的同时,保护了同等甚至更为优越的法益,进而最终认为该行为没有被刑法所禁止。如果出现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包含法令行为在内的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就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犯罪。比如,机动车辆为躲避来自其他方面危险、为了逼停已经失控的其他机动车辆或者在抓捕逃犯或抢救伤员的过程中而发生的追逐竞驶行为,就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三、如何认定“醉酒驾驶行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并不是依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日本是一个例外,在日本法律中,对于醉酒驾车,并无准确数值规定,执法人员会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和酒精对其形成的刺激,例如是否能够正常行驶,是否站立不稳,是否不能走直线等进行相应的判断。在我国,对于酒后驾驶的认定,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入罪有两处,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当车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并且驾驶机动车辆,处于酒后驾驶状态,如果没有出现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当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并且驾驶机动车辆,处于醉酒驾驶状态,此时,即使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或者出现致人重伤但不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行为人仍然构成犯罪,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追逐竞驶需要“情节恶劣”,而对于醉酒驾驶却没有设定同样的前提,这就告诉我们,醉酒驾驶不需要“情节恶劣”就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医学实验表明,人体过量饮酒后,由于脑神经的过度兴奋,转而首先是小脑进入抑制状态,但由于大脑仍处于兴奋,表现为思维清楚,记忆力减退,手脚有轻飘的感觉,动作不完全服从大脑控制。在醉酒状态下,即使行为人的意识是清晰地但行为动作不完全服从大脑控制,如果驾驶机动车辆,势必会存在客观危害性。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必然的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五、危险驾驶罪罪数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六、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