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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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2:48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罪名概念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用于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行人对上述特定物品进行非法的生产买卖或者运输,或者非法将上述物品运输或携带进出国境或者边境。本罪是在1997年制定《刑法》时入刑,最早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禁毒决定》。《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作了较大修改。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的客体或者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复杂客体或者是双重法益。本罪既侵犯了国家对制毒品制度原料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如果将上述制度物品非法的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也侵犯了我们国家的海关管理制度。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这几类制毒品来看,它们多是用于制造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原材料,如果被不法分子非法使用,也可以用于制造海洛因等毒品。因此必须对该类可能用于制毒的物品进行严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