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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没有谅解书会怎么判

61 1 2023-07-08 19:05
交通肇事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有关联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危险驾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交通肇事罪是什么意思
所谓交通肇事是指交通的参与者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男,19xx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2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裴晓明,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裴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孙xx酒后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黑L82999号猎豹牌微型越野客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石槽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遇见行人采取措施不当,将在此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李春吉(男,11岁)、李天奇(男,11岁)撞倒,后李春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天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春吉系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胸部多脏器损失,心脏挫伤,肺破裂,外伤性大失血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香坊交警大队认定:孙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春吉、李天奇无责任。被告人孙xx于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孙xx酒后(酒精含量576mg/100ml)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黑L82999号猎豹牌微型越野客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石槽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遇见行人采取措施不当,将在此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李春吉(男,11岁)、李天奇(男,11岁)撞倒,后李春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天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春吉系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胸部多脏器损失,心脏挫伤,肺破裂,外伤性大失血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香坊交警大队认定:孙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春吉、李天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xx给其朋友打电话,让其朋友报警,自己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告人孙xx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春吉的近亲属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00,0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天奇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书证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香坊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孙xx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员信息查询单、黑龙江省医院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人李x、张xx、王xx、贾xx的陈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香坊大队现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意见合理,可以采纳。被告人孙xx有以下量刑情节:(1)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2)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3)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4)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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