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2015年4月,我从古玩商店以5万元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家中客厅。我朋友张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此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仅为100元,古玩商店知假卖假。请问法官,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呢? 我要解答
来自 windows scp*** 北京-西城区 2016-01-04 17:35:55
律师解答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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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杰 专职律师
2016-01-04 17:35 解答

你作为消费者以5万元从古玩商店购得一件标注明代制品的瓷瓶,但经鉴定为赝品,市场价值仅100元,而作为经营者的古玩商店是知假卖假,很明显具有欺诈行为,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商店增加赔偿你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瓷瓶价款的三倍,应为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55条,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古玩商店知假卖假,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你可以撤销与古玩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古玩商店应返还你5万元。 张某不慎将你的瓷瓶摔坏,应当进行赔偿。即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时,张某应折价赔偿,而折价赔偿的标准时参考市场价格。所以,张某应按瓷瓶的市值赔偿你100元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17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我要追问

国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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