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分析应该从哪儿入手?怎么为犯罪嫌疑人请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我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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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indows wf*** 北京-东城区 2019-02-22 21:39:51
律师解答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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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成 专职律师
2019-02-22 21:40 解答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主任是全国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有20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要案,建议您致电010-65398096详询。我要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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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专职律师
2019-02-24 16:20 解答

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们将依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是正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联系电话:010-65398096。我要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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