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张某是某收购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发出收购要约,那么对张某会给予怎样的处分呢? 我要解答
标签: 要约 收购人
来自 windows den*** 北京-西城区 2014-07-05 20:50:37
律师解答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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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 专职律师
2014-07-05 20:50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要追问

国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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