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满江红》通过官博晒出电子诉讼平台截图并表示“部分用户通过网络平台捏造有关电影《满江红》的不实信息并大量传播,严重危害了影片的合法权益,现正式对以下造谣者提起诉讼”。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几位被起诉的大V也表示会积极应诉。那么,最终诉讼的结果会如何呢?
首先,根据《满江红》官博提供的诉讼平台截图显示,部分被告信息为网名,目前立案信息显示为待审核,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没有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几乎不可能成功立案。鉴于几个被告均为新浪微博用户,原告若想诉讼能顺利进行下去,得先与微博平台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途径获取几名被告的实名认证信息。
其次,原告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电影《满江红》的出品方之一,若取得足够授权那作为原告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管辖方面也存在疑问。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几名被告信息暂不清楚。既然是主张几名被告造谣,那么案由大概率是名誉权纠纷,是在网上发布的行为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原告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现在是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立案,那么管辖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只能说原告可能考虑的是信息发布平台新浪微博公司是在北京,或者将新浪微博平台作为共同被告一块起诉,所以才在北京立案。
最后,在解决了被告信息和管辖问题成功立案后,本案一般会在六个月以内结案,具体以法院实际审理进度为准。原告若主张的是被告是侵犯的名誉权,那么被告得举证证明自己发布的信息均为真实,且未影响被告名誉。对于影片的真实投资成本,票房是否造假,几位被告根本没有权利也没有途径可以去核实,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但普通的民事诉讼,只要原告方不同意,仅仅因为存在质疑,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要求审查原告账目的。在无法证实言论真实性的情况下,本案结果被告大概率会被判处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至于具体会赔偿多少,那还得原告举证主张实际损失由法院酌情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