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律师您好,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因2020年9月6日12时许,唐某某伙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肉类2袋、土豆1袋等物。2020年9月20日14时许,唐某某伙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肉类1袋、黄瓜1袋等物。2020年10月4日16时许,唐某某伙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青椒、玫瑰葡萄、五湖大米等物。三次盗窃超市食品被逮捕后多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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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2020-11-26